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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05-27 15:45  文章来源:青田县经贸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扩大经济总量,增强县域工业经济竞争力,推动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和技术创新力度

1、新办企业享受国家、省规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

2、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财政审核,自认定年度起,相当于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二年全额奖励用于高新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后三年减半奖励用于高新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对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财政局审核,自认定年度起,相当于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一年全额奖励用于高新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后三年减半奖励用于高新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3、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经国家、省级鉴定的新产品(含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该产品鉴定(认定)之日起,相当于该产品所形成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分别按五年、四年奖励用于高新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4、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对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

6、强化企业技术标准和认证工作。对通过ISO14000认证、OHSA18000职业健康与安全认证且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7、建立纳税贡献奖。年实际上缴税款扣除扶持金额(简称上缴税款净额,包括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税额,下同)增长率达20%以上的企业,年上缴税款净额100万元以上的,奖励法定代表人4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奖励法定代表人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法定代表人15万元;800万元以上的,奖励法定代表人2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法定代表人3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法定代表人5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法定代表人100万元。新办企业投产第一年暂不作增长率要求,第二年起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8、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超过50亿、20亿、10亿、5亿、1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9、按产值和纳税贡献各占50%的标准,每年评选工业企业20强,并对前5名给予表彰。

10、鼓励企业上市。县域工业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一次性奖励经营者20万元。企业股份制改造政策参照丽政发[2005]9号文件执行。

11、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或“浙江省名牌产品”的,且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且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年同一品牌获不同等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同一品牌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奖励。

12、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提高我县经济外向度。对开展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按上年海关统计的对外加工贸易额为基数,上年未满100万美元的以100万美元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3、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通过实施节能、节水、环保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扶持力度,对完成年度节能降耗任务的企业,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以上、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标准煤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的奖励。建立《青田县重点减排企业目录》(下称《目录》),对于列入《目录》的企业,完成减排任务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企业原地改建多层厂房,建设方案报县建设局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及城建配套费。对于开发区新建厂房建筑免收城建配套费,其他工业功能区按10%收取,新建的厂区建筑(包括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楼、仓库等)二层以上(含二层部分)免收城建配套费。

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节水及环保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经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改、经贸、国土、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生产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优先享受县有关科研经费的支持。

加大扶优汰劣工作力度,对淘汰和限制类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超标排放的企业按上限处罚;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评选当年各类先进。

四、加大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力度

14、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我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对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风险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我县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新)增额的0.15%予以补偿。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尽量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要;对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要优先保证信贷,并在项目完成后,根据企业需要补充流动资金贷款。

15、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对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及以上的我县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开业后五年内,并且在上年度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不少于其信用担保总额50%的条件下给予如下扶持政策:由县财政按信用担保机构上年度工业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20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月平均余额的1‰给予风险准备金资助;2000-3000万元的部分,给予2‰的风险准备金资助;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3‰的风险准备金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按其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同额的风险准备金奖励。

五、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6、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实行项目评选制。落户开发区、工业区的企业,由县工业项目联席审批会议审核确定,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经县工业项目联席审批会议审核确定后,实行“一厂一策”。

17、对全县重点工业乡镇进行工业经济发展指标考核。考核责任人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分管工业副乡镇长,对获得一等奖的乡镇,奖励3万元;对获得二等奖的乡镇,奖励2万元;对获得三等奖的乡镇,奖励1万元。

18、工业用地招拍挂起始价按《青田县工业用地片区基准价》执行,工业项目的有关规费按《青田县工业企业收费目录》收取。

19、实行全程代理。落户开发区、工业区的外来企业,有关审批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和工业区所在乡镇政府免费代办,确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20、各涉工职能部门必须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一流的服务思想,用活用足政策,做到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对出现有政策不执行,相互推诿,故意刁难等坑工、害工、损工现象的,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理。
    21、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环保、劳动、暂住人口办等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检查,要做到检查与服务相结合,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22、控制和规范对工业企业经济的检查,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规范检查制度,做到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

23、政法机关要强化工作职能,积极为工业企业保驾护航。对扰乱工业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侵犯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切实保护工业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4、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加入社会团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向企业收取“会费”或“赞助费”。

六、其他
      25、工业发展资金在财政设立专户,对企业的奖励扶持资金,由企业申报,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县政府审批后,拨付给企业。

26、凡获得奖励扶持的企业,其获得的奖励扶持总额不得超出其当年上交税收净额地方所得部分。

27、集团企业各项奖励或补助以集团公司的工业部门进行统一核算。

28、上述规定适用财务制度健全、照章纳税、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的企业,钼矿、砂石料、小水电等资源性企业不享受奖励扶持政策。今后上级有重大政策变化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29、原青委[2004]20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其它本县制订的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3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中共青田县委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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